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指引-金沙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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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指引
发布时间:2024-05-17 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信用修复指引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申请信用修复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的条件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提交的资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表格见附件);

(2)守信承诺书(表格见附件);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表格见附件);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途径

全程网办。

方式一: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信用修复】-选择对应要修复的事项,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方式二:打开“浙江企业在线”-【我要帮助】-【信用服务】,选择“信用修复”;

方式三:关注微信公众号“浙江企业在线”-【企业在线】-【我要办事】-选择“经营异常信用修复”。

市场主体在办理中遇到问题,请联系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技术服务:400-888-4636;

绍兴市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16号,联系电话:0575-88615228;

越城区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01号(原绍兴海关商检大楼),联系电话:0575-85123197;

柯桥区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路68号,联系电话:0575-84116090;

上虞区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中段418号,联系电话:0575-89280873;

诸暨市局:诸暨市暨东路70号,联系电话:0575-87320325;

嵊州市局:嵊州市浦口街道经济开发区经环西路88号,联系电话:0575-83336695;

新昌县局: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联系电话:0575-86160810。

五、办理期限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时限规定。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申请表格(202109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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