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绍兴市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平台”“优秀单位”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金沙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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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绍兴市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平台”“优秀单位”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4 10: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实施精神,持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推进我市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现决定开展2021年全市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平台”“优秀单位”评选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绍兴市小微企业“成长之星”。全市范围内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质量效益优、能够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与质效提升方向的小微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201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以上,已纳入小微企业培育库,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2. 企业发展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2020年营业额达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或服务业的可以放宽至400万元以上并予以一定比例倾斜);2018-2020年近三年企业营收等各方面经济指标增长较快,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利润、税收、净资产年均增长10%以上,用于技术改造、内部管理等投入逐年增加;2021年以来经营情况稳定向好(需在金沙1005的简介部分进行说明)。

3. 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在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且有一定市场知晓度的小微企业,优先考虑。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绍兴市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单位”。服务小微企业成长单位是指为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资金、人才、质量、标准、品牌、法律等相关难题的机构(单位),包括科技服务、投融资服务、金沙集团1862cc的人才招聘、财务会计、法律、检验检测、教育培训咨询等社会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及能力;

2. 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满3年以上,有专业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专业人员,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 服务小微企业有一定的受众面、参与面、惠及面,年服务小微企业达到300家以上,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晓,深受服务对象欢迎,社会评价较高。

牵头单位: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小微办)

(三)绍兴市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平台”。由各类法人单位在绍建设或者运营,聚集多种创业创新资源和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空间和服务的载体及场所,聚集多种创业创新资源和服务功能,包括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电子商务园和文化创意园等。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集聚功能:平台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出台有专项扶持激励政策,规划明确,集聚产业发展前景较好,入驻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并达到30家以上,从业人员达800人以上,其中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平台不少于300人,科技孵化器可适当放宽,在区域内具有标杆作用;

2. 场所要求:空间相对独立,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要求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3. 配套完善:平台建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定期免费或优惠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业、融资、法律、财税、检测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对接和培训等业务,小微企业受惠面广,评价较好;

4. 成效显著:平台连续运营至少两年以上,平台内小微企业存活率每年不低于70%、亏损面不高于30%、孵化毕业率不低于10%,在区域内具有标杆作用。

牵头单位: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小微办)

二、认定程序

“成长之星”、“优秀单位”、“优秀平台”由各牵头单位认真组织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要求上报;市小微办对各牵头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开展系列推选活动是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范例、先进典型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抓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主体报名参与,真正把符合条件、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推选出来。

(二)认真审查把关。对推选对象的有关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要数据,要经属地统计、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经区、县(市)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需经牵头单位审核后上报。

(三)按时上报资料。请牵头单位于11月12日前将申报表(附件2)、汇总表(附件3)电子稿通过浙政钉报至市小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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